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西医结合学术,推动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根据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是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备案的山东省中西医结合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奖励近年来在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开发研究、医学著作和医学科普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三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临床研究奖、医学著作奖和医学科普奖。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医学科普奖不分等级,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四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申报、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活动资金经费来源于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及本会自有资金等。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中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包括: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概念等研究成果;
(二)中西医结合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机理研究成果;
(四)中西医结合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中西医结合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中西医结合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七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临床研究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结合医学临床研究、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等。包括:
(一)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防治临床疾病的独创或者创新性中西医结合技术方法;
(三)中医药祖传或师承专病专长技术方法挖掘推广的研究成果;
(四)开发、应用、推广已有的中西医结合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西医结合医疗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七)中医生活化相关研究成果。
第八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著作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专业学术著作。包括:
(一)基础理论著作:论述中西医结合理论新体系、新观点、新方法,并受到省内外学术界公认和高度评价的中西医结合理论著作;
(二)技术理论著作:总结中西医结合实践中的技术与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实用价值较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著作;
(三)中西医结合文献研究著作:经过对中西医结合文献的系统研究而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著作,应角度新颖,方法先进,见解独到,对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均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四)中西医结合古籍整理著作:对中西医结合古籍的辑佚、校勘、注释等整理研究著作,应达到本学科的较高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对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可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中西医结合工具书:在中西医结合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在中西医结合学术积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作用的中西医结合工具书;省内外中西医结合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各类资料汇编;中西医结合年鉴;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中西医结合学术著作;各类各级中医药院校教材、教辅读物;中西医结合译著。
第九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科普类的奖励范围是以普及医学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医学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
(一)医学科普图书;
(二)科普电子出版物;
(三)科普音像制品;
(四)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市级中西医结合学会和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二)省(委)直属单位;
(三)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四)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
(五)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择优推荐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审核汇总推荐项目后,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公示推荐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并提供项目公示情况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成果完成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奖,经个人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
(二)各市取得的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由各市级中西医结合学会或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奖励办公室;省(委)直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和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的科技成果,直接报送奖励办公室;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项目,由各专业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签字),按分配名额(限报2项),统一报送奖励办公室。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填写《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是研究工作已完成且没有争议的项目,并通过有科技成果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结题、鉴定或验收,属于应用研究的要经过推广应用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持有效益证明,在国外、省外完成的应明确产权归属。
(二)基础、临床研究类:三级甲等医院、省(委)直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和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等单位申报项目,需在核心期刊或SCI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3篇),三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一般企业申报项目需在核心期刊或SCI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与申报成果必须具有相关性。其中推荐临床研究类的项目必须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
(三)医学著作类:参评著作必须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和中国CIP数据核字号,知识产权清晰,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
(四)医学科普类: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属于科普原创作品;属于科普编著作品;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医学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的贡献;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
(五)申报项目不得同时向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属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并写明其中的某子项申报、获奖情况。
(六)申报项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知识产权、有关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争议或纠纷,两个以上项目整合申报的,需所有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七)申报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允许查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等,必须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九)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科学技术项目应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十一)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基础研究类、临床研究类、医学科普类单项项目完成人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医学著作类单项申报作者不超过5人。
(十二)第一完成人限报1项,每个完成人最多可同时参与2个项目的申报。
(十三)项目申报人要遵守诚信原则,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如有违反,5年内不得申报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
(十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和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同类性质奖励的项目;
2.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未得到解决的项目;
3.连续两年申报落选的项目;
4.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六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及科学技术奖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不能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的项目进行终审。采取专家评议、赋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评审表决票数应当超过实到评审委员选票半数(如得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票数多少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其中入围拟授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需进行项目答辩。
(三)公示:终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通报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
(四)表彰:由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印发表彰决定并向获奖项目完成人及完成单位颁发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报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评审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进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评审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临床研究类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著作类按学术水平、学术推动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中西医结合学术发展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一等奖。
(二)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中西医结合学术发展成效显著,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二等奖。
(三)达到省内同等著作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推动中西医结合学术发展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三等奖。
以上水平可依据著作出版次数、发行数量、著作字数、具体内容、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如:译为其他语种及应用次数等综合评定。制定适宜量化表,进行量化评分,由专家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科普类按创新性、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经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
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良品水平。
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二)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 电视传媒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 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基础研究奖、临床研究奖、医学著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医学科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授奖比例不超过申报数目的50%。
第二十五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与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接受监事会、行业和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