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吸纳具备条件的中医药、西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以及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入会,壮大本会队伍;认真落实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会员的学会意识;密切本会与会员的关系,充分调动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积极性,把本会办成会员之家、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及荣誉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类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2)专科会员
本会普通会员中,从事中西医结合相关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基层机构可放宽至高年资初级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专科会员义务者,可申请成为专科会员。
(3)学生会员
医学院校各专业在读学生,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
(4)荣誉会员
对我省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2.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者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成为单位会员。
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自然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者通过本会会员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入会申请信息,完成会费缴纳;
(二)经学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可在本会会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会员电子证书。其中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授予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荣誉会员);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专科会员具有被推选为本会分支机构委员的资格,可优先申报和获得本会科技项目的支持,优先推荐为本会各类人才和专家资格;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优先在本会会讯及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基层事业单位会员可优先推荐该单位符合条件的优势学科带头人为本会相应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发放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号由本会统一编排。
(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职称、学历、工作单位、学会职务、外语语种及水平、业务专长,获奖情况及论文、专著、学术成就等有关资料。
(三)学生会员自毕业之日起,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可按照本人意愿办理相关手续,转为普通会员。
(四)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各市级学会及省直单位应每年对本市、本单位的会员信息进行复核。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管理
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也可由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个人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授权代表参会情况予以公示。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为密切本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加本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各市级学会、各分支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及与本会的联系,并根据各自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努力加强与本会的联系,及时传达学会活动信息,掌握会员动态,组织会员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使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退会管理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注销其电子会员证书及会员证号。拟退会的会员在退会前应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如因上述未尽事宜造成本会损失,应由该会员承担。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学术部负责,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本会理事会负责对会员的相关表现作出奖励或惩处的决议。
第十三条 会费按照《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