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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9-08 09:08:00 浏览次数: 0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特定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机构,属于本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本会对所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及对外交往时应使用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积极开展助力基层活动,开展义诊和医学科普活动,传播医学知识;指导各市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推动全省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凡以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本会批准并备案,由本会发布通知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建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变相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授权范围、重大人事、重大业务行使最终决策权;本会监事会对专业委员会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七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健康中国、健康山东以及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本会发展规划。

(二)随着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发展和学科分化,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

(三)有规范的学科名称,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本学科领域影响力,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汇编相关学术资料。

(四)有一定数量从事该学科(专业)工作的会员,并有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技术骨干力量。

(五)有稳定的支撑单位,支撑单位要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本会严格控制专业委员会设立,禁止设立地域性专业委员会、会员明显重合的专业委员会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人员结构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聘任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100名以上委员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2人,200名以上委员的最多不超过15人,300名以上委员的最多不超过20人。

2.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和学科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委托发起人、各市级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名额的分配应注意本专业学科各主要领域及工作需要,适当考虑地区、部队和卫生系统外的分布,但不均衡分配。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分配名额一般不超过12个,相同情况下对于会员人数多和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直接纳入,不占用单位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分布要注意合理的区域布局及中、西医的比例。

3.专业委员会委员中、西医比例均衡。其中临床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西医类别的,副主任委员、委员中中医类别人员占比分别不低于40%、35%;主任委员为中医类别的,副主任委员、委员西医类别人员占比分别不低于40%、35%。检验、放射等医技类专业委员会,人员比例按照所在医疗机构类别计算,副主任委员、委员中中医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占比分别不低于40%、35%。管理类、民间中医等特殊学科的专业委员会,人员占比不做特别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专业委员会禁止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组,应严格控制设立数量。一般应设立科普学组、青年学组、基层学组,根据亚专科发展情况可设立亚专科学组。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组长一般由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每个学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学组任期与专业委员会任期同步。学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二)任职要求

1.委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民主。

(2)热爱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团结协作,甘于奉献,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基层机构可放宽至高年资初级职称,均从事该专业工作5年以上)。

(4)为本会专科会员,所在单位为本会会员单位。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博导、担任国家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具有卫生健康和中医药行业专家名誉称号的,或在全省乃至全国本专业领域公认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按学会相关程序审核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1)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

(2)主任委员条件

①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临床类专业委员会,经审批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本专业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品德高尚,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领导和团结本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

②原则上为本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

③不得同时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④主任委员任期连任不超过2届,隔届可以重任。

⑤换届时,上一届专业委员会届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委员推荐条件且任期未超过2届的主任委员可申请连任。

(3)副主任委员条件

①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端正,学风正派,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②同一专业委员会中,同一法人单位的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同一地级市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济南、青岛除外)。

③副主任委员确需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

④副主任委员任期连任不超过3届,隔届可以重任。

3.学组成员条件

(1)学组成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青年学组成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基层学组成员单位原则上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4)学组成员由本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本会对学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学组完成成立或换届会议后报本会备案,本会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九条 审批

(一)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筹备工作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本会专职机构组织实施。筹备工作小组由本会有关领导、专职机构有关人员及成立发起人、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1名我省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提议,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不同法人单位的本会会员共同发起,撰写申请报告,说明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活动范围和内容,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组建方案,任期工作目标,预期工作效果,拟任本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意见,并提供作为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给予的支持。

(三)本会受理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后,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告。自行文批复之日起1年内,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完成全部组建工作,逾期自动取消设立资格。

(五)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被取消设立资格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若1年期满,该学科领域仍有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起人可在满足设立条件的基础上,重新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并在申请报告中详细阐明前期筹备工作的问题与不足、新的组建方案及筹备工作现状。本会将重新按照设立程序进行审批。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告。自行文批复之日起1年内,专业委员会若仍未完成全部组建工作,不得再申请。

第十条 负责人候选人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根据本办法任职要求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选举

(一)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应坚持和谐、团结、民主的宗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需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2/3(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前进行述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原则上按照差额方式进行(主任委员1:2,副主任委员1:1.2),候选人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1/2(含)以上且票高者当选。原则上只进行一轮选举,若进行第二轮选举,按照剩余名额数+1的原则确定候选人范围。若候选人数与选举名额相同时,实行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2/3(含)当选。按照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顺序依次进行选举,落选的主任委员候选人可根据本人意愿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

(三)新批复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不实行差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符合新一届委员推荐条件、连任未超过两届的主任委员,若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委员条件第五款要求,或届期内年度考核获评两次优秀专业委员会,并对学会有突出贡献,可作为主任委员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

(四)本会安排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等相关工作人员主持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会议,按照程序完成选举,现场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备案

专业委员会成立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专业委员会名单及会议资料报本会备案。由本会发文公布专业委员会名单,并颁发委员任职证书。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本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学术计划,制订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及时撰写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本会报备。

第十四条 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要提前30天向本会报备,会后15天内向本会报送会议纪要。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应出席委员总数的2/3,专业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组织编写本学科(专业)年度学术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及专家共识。

第二十条 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向本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二十一条 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助力基层活动,开展义诊和医学科普活动,传播医学知识。

第二十四条 经本会批准,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畅通与本专业科技工作者沟通渠道,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指导各市级学会有关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加强与有关机构的业务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经本会批准,接受社会赞助或捐赠。

第二十八条 积极完成本会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换届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必须换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若专业委员会存在逾期拖延换届,主任委员履职不作为,主任委员推荐的候选人非本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且拒不调整等不能配合本会开展专业委员会换届的情形,由本会直接组织换届。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由筹备工作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本会专职机构组织实施。筹备工作小组由本会有关领导、专职机构有关人员,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要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本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原则、方案等),同时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历次学术活动情况、本届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及主任委员任期述职报告,学会受理申请后开展届满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学会组织完成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审核,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学会半年内组织完成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换届专业委员会的条件、组织架构、任职条件、负责人产生及备案要求与新设立专业委员会要求一致。委员候选人在上届正副主任委员提名推荐基础上,结合市级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 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一般不少于1/3。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档案的全面移交工作,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向本会说明情况,并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本会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结合主任委员推荐情况,按照本办法择优遴选本会会员单位中该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担任主任委员。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原则上不增补副主任委员、委员。确需增补的,应在成立满一年后,提前三个月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增补申请报告(说明增补理由、名额等)、党建工作小组及专业委员会意见,以及拟增补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推荐材料。经本会审核通过后,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拟增补委员由学会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表决,同意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原则上届中只能增补一次,增补人数不超过现有委员数量的30%。未经上述程序,专业委员会自行增补的委员均属无效。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通讯方式或联系人的,应当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变更名称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增减内容,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应当与专业委员会所涉领域、专业和工作相符。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予以撤销:

(一)已经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存续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不能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本会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通过讨论形成撤销或合并建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对撤销的专业委员会,本会收回委员任职证书,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并发布撤销专业委员会公告。对合并的专业委员会,根据并入的专业委员会重新核发相应任职证书。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完成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届中调整、名称变更、撤销或合并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预算和决算要经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在本会授权情况下与单位合作或接受赞助、捐赠时,应当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擅自签订协议,不得擅自改变所受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所受财产。

第四十三条 收取会议费用,要严格按照本会审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须报本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本会章程发展会员,会费由本会收取,并由本会依法开具会费票据。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不得刻制独立印章,对外开展工作需要使用印章时,一律使用本会印章。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后,须同步成立党建工作小组,定期开展党建活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一般设置5-7名,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推选产生。组长一般由党员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不是党员的,由党员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经党建工作小组和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划,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专业委员会有关活动方案,报经学会办事机构按程序审批实施。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对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在考核优秀的专业委员会中评选先进专业委员会,向评选出的先进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予以黄牌警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开展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任委员,以及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失去任职资格,本会根据本办法第六章,择优遴选本会会员单位中该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担任主任委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对任期届满的专业委员会进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本会对专业委员会优化、撤并等依据。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届满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和优秀。

第五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履职情况,对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连任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会根据卫生健康、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管理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若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本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