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
关于印发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中西会字〔2025〕210号
各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
2025年12月3日
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3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某特定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二级学术组织,是开展各项活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学科发展的核心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及对外交往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山东某某专业委员会”字样。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积极开展助力基层活动,开展义诊和医学科普活动,传播医学知识;指导各市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推动全省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凡以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本会批准并备案,由本会发布通知并组织实施;不得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的名义出席有违学会章程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健康中国、健康山东以及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本会发展规划。
(二)随着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发展和学科分化,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三)有一定数量从事该学科专业工作的会员,并有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技术骨干力量。
(四)有规范的学科名称,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汇编相关学术资料。
(五)有稳定的支撑单位,支撑单位要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组织架构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聘任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200名委员的最多不超过15人,300名委员的最多不超过20人;秘书1-2人。
(二)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和学科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委托发起人、各市级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名额的分配应注意本专业学科各主要领域及工作需要,适当考虑地区、部队和系统外的分布,但不均衡分配。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分配名额一般不超过13个,相同情况下对于会员人数多和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直接纳入,不占用单位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分布要注意合理的区域布局及中、西医的比例。
(三)专业委员会委员中、西医比例均衡。其中临床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西医类别人员的,副主任委员、委员中中医类别人员占比分别不低于40%、35%;主任委员为中医类别人员的,副主任委员、委员西医类别人员占比分别不低于40%、35%。检验、放射等医技类专业委员会,人员比例按照所在医疗机构类别计算,副主任委员、委员中中医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占比分别不低于40%、35%。管理类、民间中医等特殊学科的专业委员会,人员占比不做特别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如工作需要,100人以上的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常务委员要考虑各地级市的分布及中、西医比例均衡,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组,一般应设立学术发展学组、青年学组、基层学组,根据亚专科发展情况可设立亚专科学组,学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秘书1人。组长一般由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学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学组任期与专业委员会任期同步,一般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换届。
(六)本会另设青年工作者/科技工作者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会从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中选拔任命;副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在相同专业领域有2名本会常务委员共同推荐方可纳入。常务委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从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中选取1/3优秀人才担任。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2名及本会推荐的30名青年委员共同组成,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方可纳入;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直接纳入,不占名额。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委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民主。
(二)热爱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团结协作,甘于奉献,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该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为本会会员,所在单位为本会会员单位。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博导、担任国家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行业专家名誉称号的,按学会相关程序审核后,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六)在本会任职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连续不超过4届。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
(二)主任委员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本专业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品德高尚,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领导和团结本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
2.不得同时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青年工作者/科技工作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受此限制。
3.主任委员任期连任不超过2届,隔届可以重任。
4.换届时,上一届专业委员会届满考核优秀且任期未超过2届的主任委员可申请连任。
(三)副主任委员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端正,学风正派,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2.同一法人单位的副主任委员不超过2人;同一地级市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人(济南、青岛除外)。
3.副主任委员确需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青年工作者/科技工作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受此限制。
4.副主任委员任期连任不超过2届,隔届可以重任。
第九条 常务委员条件
常务委员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在当地(市)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或为当地本学科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学组委员条件
(一)学组委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学术发展学组、基层学组、专业学组委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青年学组委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基层学组委员单位原则上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四)学组委员由本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本会对学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学组完成成立或换届会议后报本会备案,本会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青年委员条件
专业委员会可以发展青年委员。各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方可纳入;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直接纳入,不占名额。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
(一)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本会专职机构组织实施。筹备领导小组由本会有关领导、专职机构有关人员,及成立发起人、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1名我省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提议,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不同法人单位的本会会员共同发起,撰写申请报告,说明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活动范围和内容,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组建方案,任期工作目标,预期工作效果,拟任本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并提供作为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给予的支持、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会受理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后,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自行文批复之日起1年内,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完成全部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设立资格。
(五)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被取消设立资格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若1年期满,该学科领域仍有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起人可在满足设立条件的基础上,重新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并在申请报告中详细阐明前期筹备工作的问题与不足、新的组建方案及筹备工作现状。本会将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后,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自行文批复之日起1年内,专业委员会若仍未完成全部组建工作,不得再申请。
第十三条 选举
(一)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应坚持和谐、团结、民主的宗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需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2/3(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前进行述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原则上按照差额方式进行(主任委员1:2,副主任委员1:1.2),候选人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1/2(含)以上且票高者当选。原则上只进行一轮选举,若进行第二轮选举,按照剩余名额数+1的原则确定候选人范围。若候选人数与选举名额相同时,实行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2/3(含)当选。按照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顺序依次进行选举,落选的主任委员候选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副主任委员竞选。
(三)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秘书需经全体委员举手表决产生,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1/2(含)以上当选。
(四)本会安排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等相关工作人员主持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会议,按照程序完成选举,现场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备案
成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名单及会议资料报本会备案。由本会发文公布专业委员会名单,并颁发委员任职证书。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本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学术计划,制订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并向本会报备。
第十六条 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要提前30天向本会报备,会后15天内向本会报送会议纪要。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
第十九条 组织编写本学科(专业)年度学术发展报告、专家共识及专家建议。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本学科(专业)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向本会及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二十二条 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助力基层活动,开展义诊和医学科普活动,传播医学知识。
第二十五条 畅通与本专业科技工作者沟通渠道,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指导各市学会有关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加强与有关机构的业务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完成本会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换届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必须换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超过一年,专业委员会不能协助本会开展换届筹备的,可由本会直接组织换届。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由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本会专职机构组织实施。筹备领导小组由本会有关领导、专职机构有关人员,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要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本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原则、方案等),同时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历次学术活动情况及本届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完成届满考核,届满考核完成后,专业委员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换届程序与表决办法,换届会议准确时间、地点,报本会审批。换届工作应在届满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换届专业委员会的条件、组织架构、任职条件、选举及备案要求与新设立专业委员会要求一致。委员候选人在上届正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基础上,结合市级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 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一般不少于1/3。新增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博导、担任国家级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行业专家名誉称号的,按学会相关程序审核后,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档案的全面移交工作,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凡本届卸任后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不超过两届,由本会颁发聘书。
第七章 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向专业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本会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结合主任委员推荐情况,按照本办法从副主任委员中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并指导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补选新的主任委员。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原则上不增补委员、常委、副主委。确需增补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增补理由、名额、条件、程序等,附拟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表。经本会同意后,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备案,届中允许增补一次。未经上述程序,专业委员会自行增补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均属无效。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业务范围、名称、办公场所、通讯方式或联系人的,应当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变更名称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增减内容,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应当与专业委员会所涉领域、专业和工作相符。本会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分立或者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本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注销申请和专业委员会有关注销的会议纪要。本会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决定予以注销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注销的专业委员会,本会收回委员任职证书,并以文件形式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超出本会章程规定宗旨、业务范围以及另行制定章程的;拒不服从本会领导和管理,不能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本会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调整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委员会设置要求等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合并的,本会通过讨论形成撤销或合并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撤销的专业委员会,本会收回委员任职证书,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并发布撤销专业委员会公告。对合并的专业委员会,根据并入的专业委员会重新核发相应任职证书。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预算和决算要经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小组和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与单位合作或接受赞助时,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接受或截留。
第四十四条 收取会议费用,要严格按照本会审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须报本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受本会委托,按照本会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归本会所有。
第九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后,须60日内成立党建工作小组,定期开展党建活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一般设置5-7名,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委员党员推选产生。组长一般由党员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不是党员的,由党员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经党建工作小组和全体委员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经党建工作小组和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一般不刻制印章、不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确需刻制或设立的,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会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对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在考核优秀的专业委员会中评选先进专业委员会,向评选出的先进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予以黄牌警告。
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届满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失去任职资格,本会根据本办法第四章指导专业委员会补选主任委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任期届满的专业委员会进行届满考核。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副主任委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卫生健康、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管理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若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本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